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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硅酸鹽水泥
復合硅酸鹽水泥
復合硅酸鹽水泥是由硅酸鹽水泥熟料、兩種或兩種以上規定的混合材料、適量石膏磨細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復合硅酸鹽水泥(簡稱復合水泥),代號P.C。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按質量百分比應大于20%,不超過50%。
定義:
復合水泥
水泥中允許用不超過8%的窯灰代替部分混合材料;摻礦渣時混合材料摻量不得與礦渣硅酸鹽水泥重復。
組分材料
3.2
3.2.1 硅酸鹽水泥熟料與GB175的規定相同。
3.2.2 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符合GB203規定的?;郀t礦渣,符合GB2847規定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符合GB1596規定的粉煤灰,以及按照附錄A新開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鐵爐渣、精煉鉻鐵渣等。
3.2.3 非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活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潛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的水泥混合材料和石灰石、砂巖,以及按照附錄A新開辟的非活性混合材料,如鈦渣等。采用石灰石時其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不得超過2.5%。
3.2.4 石膏、窯灰、助磨劑、外加劑等與GB175的要求相同。
標號
分325、425、525三個標號。
技術要求
5.1 氧化鎂: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不得超過5.0%。如水泥經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允許放寬到6.0%。
5.2 三氧化硫: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過3.5%。
5.3 細度:80μ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
5.4 凝結時間:初凝不得早于45min,終凝不得遲于10h。
5.5 安定性: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5.6 強度:425和525號水泥按早期強度分兩種類型。各標號、各類型水泥的各齡期強度不得低于下表數值:MPa
標號 | 抗壓強度 | 抗折強度 | ||||
3天 | 7天 | 28天 | 3天 | 7天 | 28天 | |
32.5 | — | 18.5 | 32.5 | — | 3.5 | 5.5 |
42.5 | 24.5 | 42.5 | — | 4.5 | 6.5 | |
42.5R | 21.0 | — | 42.5 | 4.0 | — | 6.5 |
52.5 | — | 31.5 | 52.5 | — | 5.5 | 7.0 |
52.5R | 26.0 | — | 52.5 | 4.5 | — | 7.0 |
試驗方法
6.1 氧化鎂和三氧化硫按GB176進行。
6.2 細度按GB1345進行。
6.3 凝結時間和安定性按GB1346進行。
6.4 壓蒸安定性按GB750進行。
6.5 強度
按GB177進行。但復合硅酸鹽水泥進行膠砂強度檢驗的用水量按0.44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16mm來確定。當流動度小于116mm時,須以0.01的整倍數遞增的方法將水灰比調整至膠砂流動度達到不小于116mm。
胱砂流動度按GB2419進行。
其它
7.1 包裝
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每袋凈重50±0.5kg。包裝袋應符合GB9774規定。
7.2 標志
包裝袋上須清楚標明:工廠名稱,水泥品種(簡稱),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及主要混合材料或外加劑名稱,包裝袋兩側也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標號。散裝時須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
7.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運,不得混雜。